市健康促进委员会近日制定发布《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规范设置禁烟标识、室外吸烟点标识及引导标识,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控烟行动三部曲”,即“室内全面禁烟、室外不吸游烟、吸烟请看标识”,控烟“疏堵结合”,深入推进无烟环境建设。详见↓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所有禁止吸烟场所均应按要求规范设置禁烟标识,鼓励室外禁烟场所在地面喷绘禁烟标识;在室外允许设置吸烟点的场所,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吸烟点,并配备吸烟点标识和引导标识。为在全市统一规范控烟标识与设置,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在向社会各界专家、专业机构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特别制定发布《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简称《规范》)。
《规范》明确,本市控烟标识系统包括禁烟标识、室外吸烟点标识和室外吸烟点引导标识。其中,禁烟标识为禁止吸烟警示图形,烟草制品图形包括传统卷烟和电子烟,配有中英文文字“禁止吸烟”“NO SMOKING”,明确“违者个人最高罚款二百元,场所最高罚款三万元”的罚则,附有投诉电话12345、戒烟热线12320,单位落款一般为“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也可是相关监管部门或单位,并有室外吸烟点信息,即提示该场所设有室外吸烟点。
通用禁烟标识
通用禁烟标识(横版)
通用禁烟标识(竖版)
通用禁烟标识(方形版)
通用禁烟标识,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包括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含室外吸烟点信息的禁烟标识,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在室外允许且可设置吸烟点的场所。
《规范》同时明确,标识应覆盖禁烟场所各区域、尤其违规吸烟情况多发的场所,如厕所、楼道、电梯、停车库等,在禁烟场所入口处应重点设置禁烟标识。室外禁烟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出入口,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应设置禁烟标识。
此外,室外吸烟点标识,用于吸烟点的位置标识或提示,如室外吸烟点所在处、(电子)地图中、吸烟点设施设备等,其核心元素包括吸烟点图形和中英文文字“吸烟点”、“SMOKING AREA”。而室外吸烟点引导标识,用于吸烟点的位置方向指示,如在室外允许设置吸烟点的场所,应在室外吸烟点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场所室内区域等设置吸烟点引导标识,其核心元素除了吸烟点图形和中英文文字“吸烟点”“SMOKING AREA”之外,还有方向指示箭头。
含室外吸烟点信息的禁烟标识
含室外吸烟点信息的禁烟标识(横版)
含室外吸烟点信息的禁烟标识(竖版)
含室外吸烟点信息的禁烟标识(方形版)
室外吸烟点标识样式
室外吸烟点标识
室外吸烟点标识的应用示例
室外吸烟点引导标识
室外吸烟点引导标识
室外吸烟点引导标识的应用示例
《规范》强调,标识的样式可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选用,大小可等比例缩放,但必须确保清晰醒目;标识不应拆分、旋转、非等比变形扭曲等改造使用;标识的材质应经久耐用,应定期进行更新或维护。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要求全市各成员单位、各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市各控烟监管执法部门等,根据《规范》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控烟标识系统的设置及指导检查工作。本市将持续强化公共场所“控烟行动三部曲”,控烟“疏堵结合”,针对性加强禁烟场所禁烟标识张贴的监管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控烟社会共治,打造国际一流的健康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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