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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检察助力阀门企业拧紧生产标准“安全阀”
来源:浦东时报 日期:2024-12-10 浏览

  “最近,我司已经召回了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今后将严格参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在此前的一次公开听证会上,被不起诉单位的代表向检察官和人民监督员、听证员郑重表示,已经深刻吸取了案件教训。

  由于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识淡薄,这家企业曾不慎涉案。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还在助力企业依法经营、促进相关行业治理方面下了功夫。

  A公司系外资企业,从事阀门生产业务,梁某、蒋某某系A公司负责业务、生产的主管人员。2019年3月1日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新标准正式实施,规定调压器阀门出口必须使用螺纹连接。而A公司未予以重视,仅按照国外总公司符合欧盟标准的图纸进行生产,根据欧盟标准,调压器阀门既可使用螺纹连接,也可使用软管连接。相较于欧盟标准,新国标对于阀门连接结构的安全性能要求更高。

  相关行政机关在一次监督抽查中发现,A公司生产销售的调压器出口未使用螺纹连接,壳体未标识使用年限及生产日期,不符合新国标,系不合格产品。此类不合格产品共计销售4500件,金额达22万余元。行政机关对A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万余元,并处罚款27万余元,而A公司、梁某、蒋某某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今年4月,A公司面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持有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阀门产品的客户提供了退货、退款服务。鉴于A公司、梁某、蒋某某均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及时执行了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等处罚,经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公开听证,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梁某、蒋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作为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作为一家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A公司本土化程度不够,很多文件采用外文标识,导致国内员工存在理解障碍,且整体氛围上以总公司执行的欧盟标准为准,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要程度认识不足且法律意识淡薄。此外,A公司缺乏对产品合法、合标准的审查制度,未配备专人负责关注相关国家标准、政策的更新,容易引发产品相关安全隐患。A公司是生产工艺较为优良的外资企业,在阀门行业内技术先进、市场份额较大,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应用场景较为广泛,更应该在生产经营中拧紧制度的“阀门”。“不起诉”并不是这一案件办理的终点,如何督促企业填补制度漏洞,让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守好法律红线在相关行业内成为不可违背的共识,是浦东新区检察院仍然要书写的答卷。

  为确保检护民生、检察护企落实到位,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A公司提供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企业制度。结合检察建议,A公司积极开展整改,根据新国标完善了新产品生产标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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